为运动队走私枪支配件的教练员 | 南方人物周刊 田红在上诉状中写道:“体育项目的耗材,不是武器;为射击运动项目更换配件,不构成走私武器罪。”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对运动枪支进行单独的区分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》对于枪支的定义是:“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,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,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。” 阅读报道 | 封存报道 更多来自 #南方人物周刊 分享到: 在 X 上分享(在新窗口中打开) X 在 Facebook 上共享(在新窗口中打开) Facebook 赞 正在加载…… Related